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04年6月12日府農漁字第1040116227號函及104年7月6日府農漁字第1040132984號函辦理。
二、臺東縣政府103年6月3日公告「修正本縣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其中有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為保護淺海造礁珊瑚,該府業於87年11月9日公告「本縣轄區內自高潮線以深至距岸12浬以內(含綠島、蘭嶼)海域,禁止採捕珊瑚(含珊瑚礁)」,違反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