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簽訂組團契約參考事項
一、契約簽訂原則
平等、誠信、互利。
二、契約簽訂當事人
(一)應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簡稱:台旅會) 和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公布之兩岸相關旅行社。
(二)應在契約中載明相應之旅行社許可證號或註冊編號、註冊地或營業處所、法人代表、聯繫方式以及承辦人員姓名、聯繫方式。
三、組團社、接待社在契約中約定之事項:
(一)旅遊團旅客資訊及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真實可靠。
(二)旅遊團領隊、導遊資訊真實可靠。
(三)載明領隊、導遊之有關資訊,明確領隊、導遊應嚴格按照約定之行程安排旅遊團隊活動,要求領隊、導遊人員不得違反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相關要求之言論和行為。
(四)載明旅遊團旅遊行程時間(含航班及時刻),交通工具種類及其等級(標準),住宿飯店名稱、地點、等級或相關設施,房間數,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安排次数及地点,娛樂活動等詳細安排。
(五)載明旅遊團團費包含項目,如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包括交通費、導遊費、門票費等)、保險費等。
(六)載明旅遊團費之支付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原則上不超過離境後四十五日)。團費以美元結算為原則,或由組團社和接待社雙方另行約定。
(七)載明旅遊團行程中不得安排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之活動,不得有損兩岸關係之活動。
(八)載明組團社、接待社不得轉讓旅遊團和旅客。
(九)載明旅遊團在遇有突發事件時,緊急處理之程序和規定。
(十)載明在接待社安排之購物活動中,旅客所購物品出現品質瑕疵提出索賠,接待社應按照臺灣旅行購物保障制度規定,協助旅客向購物店要求退貨或索賠。
(十一)載明旅客人數於確認後減少,組團社應盡告知義務並依實際損失支付取消費。
(十二)契約中須明定違約事由及其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款次保留)
【備註】本款內容經台旅會與海旅會磋商後尚未達共識,爰將本款暫予保留,並納入兩會續行磋商議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一)旅遊團旅客在臺旅遊過程中出現之情況,應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或由組團社與接待社協商解決。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平等、互利、誠信之原則協調解決,或由台旅會和海旅會協調處理。
五、其他事項
簽訂契約之日期表述為西元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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