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於遊覽車業及遊覽車駕駛管理與要求,愈來愈嚴格了。為了落實遊覽車行車安全管理,公路總局正在研議評鑑不合格遊覽車業者廢止其營運執照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針對是否比照航空飛行員,定期對遊覽車駕駛員進行身體檢查問題,就目前體檢項目內容研議修正。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十三日剛剛初審通過公路法增訂四十七條第二項,亦即遊覽車客運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將被處停止營業處分六個月。若因而肇事者,將會被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這一項增修規定已經引起業者重視。
上周四(十六日),交通部在答覆立委江惠貞專案質詢,針對遊覽車車況管理等問題做出三點說明。其中,對於違規遊覽車業者的處罰,交通部指出,目前除依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開單告發外,另訂有「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資格不符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可憑辦理。
而對於違規駕駛部分,交通部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列有相關規定可予處罰。同時對於承接陸客團之事故案件,交通部公路總局均轉請觀光局檢核行程內容是否過於緊湊。且公路總局也針對業者退場機制進行檢討,包括研議評鑑不合格之業者廢止其營運執照之可行性。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另,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而為了進一步提高遊覽車駕駛健康標準,有關是否比照航空飛行員,定期對駕駛員進行身體檢查問題,交通部提及,公路總局對於目前遊覽車駕駛體檢項目內容,正研議修正中,未來也會協調國民健康局在不違反個資法前提下,提供駕駛員相關健康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