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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遊客破壞古蹟 導遊有權
 

阻遊客破壞古蹟 導遊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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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
由於陸客來台旅遊頻頻傳出脫序行為,且未見帶團導遊出面制止,交通部觀光局經邀集學者、專家、各導遊協會,以及相關管理單位開會討論之後,研擬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賦予導遊人員負擔制止遊客破壞觀光資源義務。
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昨(一)日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說明,鑒於日前大陸觀光客於嘉義風景區(阿里山)爬上老檜木樹頭拍照,影片上傳網路卻未見導遊勸止,基於保護我國觀光資源之立法意旨,立法委員黃偉哲等十八人遂於立法院提案建請明訂導遊人員應負制止遊客破壞觀光資源義務,並函請行政院研處。
後經觀光局於六月七日邀集學者專家、各導遊協會及相關管理單位召開「就法制面探討導遊人員負擔制止遊客破壞觀光資源義務之可行性」研商會議,會中做成結論指出,各觀光地區原本就有專責機關掌理各該觀光資源之經營、維護及管理,導遊人員雖非該公權力之執行主體。
只是,結論也提及,執行導遊業務接待或引導旅客時,類似各該管理機關之行政上履行輔助人,因此增訂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六款規定:「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六、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而未予勸止。」以為適度之規範。
據了解,針對近來大陸觀光客來台旅遊人數持續增加,且對於國內觀光地區或是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者觀光設施損害等案件時有所聞,黃偉哲等十八人上個月乃連署提案,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導遊應負有制止遊客出現脫序行為之義務,並已經立法院院會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
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以及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八條(罰則)規定,設若觀光客出現破壞名勝古蹟、觀光設施等脫序行為,而帶團的導遊未出面加以制止,將來有可能被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遭到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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