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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第一類-團進團出)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第一類-團進團出)


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觀光活動線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線上申 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 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 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者。
  (三) 持有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三、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 //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進行 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 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 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
  (四) 團體名冊:
    於本署線上系統編輯團體名冊,免列印紙本。帶 團領隊之申請資料應登錄於序號第一位,於備註欄註明「領隊」,並附領隊執照影本及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
  (五) 資格證明文件:
    1、 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員工證件。
      (2) 在職證明。
      (3) 薪資所得證明。
    2、 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應檢附國小以上各級 學校有效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3、 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 存款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數筆存款可合 併計算。家庭成員同時申請者,得以成員其中一人之存款證明或存摺代替。但平均存款總額每人應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2) 以基金或股票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申請者,檢附存摺或金融機構開立一 個月內之證明。股票價值以面額計算。
      (3) 以不動產估價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申請者,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
      (4) 具退休身分申請者,得以退休證明代替。
    4、 家庭成員係指配偶、直系血親或居住同一戶籍具 有親屬關係者。家庭成員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或常住人口登記卡。
    5、 未成年申請人無直系尊親屬陪同來臺者,應檢附 直系尊親屬同意書及與直系尊親屬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同戶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親屬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或公安出具並蓋有章戳之證 明文件)。
    6、 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 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旅遊計畫(行程表)及預 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七) 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 之組團契約,內容明訂組團社應保證至遲自離境日起算45天內繳清團費給接待社。
  (八) 臨時改派領隊者,應檢附說明書並註明「原領隊 在原團同時段內不得再帶他團」等文字。
  (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 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 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觀光事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因 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 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十) 其他證明文件。
四、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 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 申請,來臺搭乘郵輪旅遊需二次入出臺灣地區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勾選申請二張入出境許可證。
  (二)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大陸地區組團社提出申 請,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使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本須知第三點規定之各項應備文件正本掃瞄為電子檔,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辦理。
    2、 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於核對大陸地區 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即可至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經本署審核許可並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完成繳費 後,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於核配當日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 來臺搭乘郵輪旅遊之陸客,需檢附第二段航行之 郵輪船票或訂位確認單,始得申請一次核發二張入出境許可證,所持第二張入出境許可證限搭乘郵輪使用,本項作業不適用陸客已入境後,再申請第二張入出境許可 證作為郵輪使用。
  (三) 發證方式:
    1、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 可證電子檔並自行列印,寄送大陸地區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2、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 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由大陸地區組團社列印入出境許可證,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3、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臺灣地區旅行 社、旅行業全聯會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4、 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 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四) 申請案已完成線上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 申請增加、遞補或替換人員。
五、 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六、 相關事項:
  (一) 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並於本署線上系 統完成繳納。
  (二) 審核許可期間(不含國定及例假日):二個工作 天。但申請時間超過當日17時者,自次日8時起算。
  (三) 證件效期: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經許可核發之 入出境許可證效期,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2、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 區所核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四) 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
    1、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申請 二張入出境許可證者,停留期間不得併計。
    2、 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 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 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3、 申報離團日數及人數,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 離團人數及天數之規定。
    4、 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 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七、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本須知第四 點第三款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重新列印證件並交由申請人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八、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 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
九、 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系統申請並完成繳費後, 若經本署發現申請人同時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 請案。
十、 查詢資訊:
  (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 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818。
  (二)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初審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257。複審請洽本署臺北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2-23899983、新北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2- 82282090、桃園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3-3310409等三處服務站諮詢。
  (三) 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本署業務單位諮詢,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5。
本署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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